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湖”、“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等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
2、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价格为19.68元/股。
(2)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2017年9月15日(T日,申购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7年9月19日(T+2日)公
告的《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
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同时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申购:
1、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
所属行业归属于“水利管理业”(N7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9.41倍(截止T-3日,即2017年9月12日)。本次发行价格19.6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68元/
股。本次公开发行股数不超过2,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设老股转让。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35,950.29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9.68
元/股,发行新股2,00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9,360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约3,409.71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35,950.29万元,不超过发行人
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天目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655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天目湖”,股票代码为603136。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6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本次发行全部采用网上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及配售。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网上发行的申购简称为“天目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136。
4、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网上发行2,000万股,占本
次发行总量的100%。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
发售其所持股份,即无老股转让情形。
5、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9,360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约3,409.71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35,950.29万元,不超过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额35,950.29万元。
6、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T日)9:30-11:30、
13:00-15:00。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2)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且在2017年9月13日(T-2
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
(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深圳市场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
纳入计算。
(3)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
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17年9月13日(T-2日)前20个交
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
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
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10,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0,000元的部
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
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20,000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同时,投资者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上限,如申购数量未超过20,000股,但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上限,则超过上限部分为无效申购。
(4)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5)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
一经申报,不得撤单。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6)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7、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于2017年9月15日(T日,申购日)15:00截止。
T日 15:00后,上交所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
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按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2)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2017年9月18日(T+1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
公布中签率。
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2017年9月18日(T+1日),在公证
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T+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8、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7年9月19日(T+2日)公告
的《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
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9、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
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含70%),
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T+4日公告《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披露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10、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2)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3)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T+3日16:00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统计网上认购结果,确定是否中止发行。
如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T+4日刊登中止发行公告,并就中止发行
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1、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17年9月13日(T-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本次发行的招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