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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32 沪市 金徽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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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32: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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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修订)

            二零二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6
第三章 股 份......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1

  第一节 通知 ...... 41

  第二节 公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三章 附则...... 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1227571602961N。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800 万股,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NHUI MIN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陇南市徽县柳林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8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科技创新,绿色高效;以人为本,和谐共赢。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铅锌多金属矿开采;铅锌矿产品选矿、加工、销售;有色金属贸易;共、伴生金银等稀贵金属及其副产品的开发、加工和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公司发起人为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铭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徽县奥亚实业有限公司、甘肃绿色矿产投资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海南嘉恒百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南盛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李雄。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 得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发起人                  股份(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9500        货币资金    2020 年 12 月 16 日

中铭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00        货币资金    2020 年 12 月 16 日

甘肃绿色矿产投资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6160          货币资金    2020 年 12 月 16 日

徽县奥亚实业有限公司                    5416          货币资金    2020 年 12 月 16 日

海南嘉恒百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40          货币资金    2020 年 12 月 16 日

海南盛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640          货币资金    2020 年 12 月 16 日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144          货币资金    2020 年 12 月 16 日

李雄                                    500          货币资金    2020 年 12 月 16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7800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出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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