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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动力: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12-13

春风动力: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十月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 30

  第一节 监事...... 30

  第二节 监事会......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6

  第一节 通知...... 36

  第二节 公告......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0
第十二章  附则...... 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春风控股集团杭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57206158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3.4 万股,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CFMOTO Power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临平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 116 号,邮编 31119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983.196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让生活享受更多的运动乐趣。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娱乐船和运动船销售;助动车制造;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服饰研发;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池销售;润滑油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绿洲路 16 号)。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1 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春风控股集团杭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8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各发起人姓名/名称、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占总股份比例和出资时间分别如下:

  发起人一:春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赖金法

  法定地址:乐清市虹桥镇溪西

  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4612.4 万股,占总股本的 57.655%,出资时
间为 2009 年 2 月。

  发起人二:乐清春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赖国贵

  法定地址:乐清市虹桥镇溪西工业区

  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12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5%,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发起人三:杭州国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赖金法

  法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西大街 81 号鼎湖楼 8519 室

  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1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2.50%,出资时间
为 2009 年 2 月。

  发起人四:杭州远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赖金法

  法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西大街 81 号鼎湖楼 8520 室

  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1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2.50%,出资时间
为 2009 年 2 月。

  发起人五:朱向阳

  家庭住址:杭州市下城区重机宿舍 12 幢东单元 101 室

  身份证号码:330623197005098218

  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50 万股,占总股本的 0.6250%,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发起人六:范后乐

  家庭住址:杭州市上城区十三湾巷 11 号 3 单元 101 室

  身份证号码:330102194607240637

  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40 万股,占总股本的 0.50%,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发起人七:钱有恒

  家庭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中华一村 15 栋 406 号

  身份证号码:430204196503314014

  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32 万股,占总股本的 0.40%,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发起人八:冯枫

  家庭住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盾安南路 8 号

  身份证号码:330103196712151615

  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25 万股,占总股本的 0.3125%,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发起人九:朱方志

  家庭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北大街 88 号

  身份证号码:330323195404060019

  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30 万股,占总股本的 0.3750%,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发起人十:任慧康

  家庭住址:杭州市下城区艮园 24 幢 2 单元 401 室

  身份证号码:330501198004250418

  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10.6 万股,占总股本的 0.1325%,出资时间
为 2009 年 2 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983.196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983.1963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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