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2-029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8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5/26 - 2022/5/27 2022/5/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6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本次权益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库存股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即公司总股本-回购库存股=150,077,374-245,411=149,831,963 股,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83 元,预计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为 124,360,529.29 元(含税,以下同)。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150,077,374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 245,411 股股份不参
与本次分配,因此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为 149,831,963 股。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9,831,963×0.83)÷150,077,374≈0.8286 元/股(取小数点后四位,以下同)(取小数点后四位,以下同)。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8286)÷(1+0)=前收盘价格-0.8286。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5/26 - 2022/5/27 2022/5/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春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春风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2)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2375052)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7470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470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8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89195143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