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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29 沪市 春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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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29:春风动力关于注销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603129:春风动力关于注销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2-022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风动力”)于 2022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鉴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 1 名激励对象在行权缴款期间未缴纳股票期权行权款,自动放弃行权,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0.05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并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 10 月 25 日至 11 月
3 日止,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
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 2019 年 11 月 3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
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
监事会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同意意见。

  5、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了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0.10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 68 人。

  6、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注销 10 名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合计 1.7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8.00 元/股调整为 27.60 元/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4.20 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完成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
权期第一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取得了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人数为 57 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 16.70 万股。
  8、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完成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
权期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取得了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人数为 1 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 7.50 万股。

  9、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 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拟注销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5 名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合计 7.8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由 27.60 元/股调整为 26.77 元/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6.40 万份,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10、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完成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
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行权条件成就后,由于 1名激励对象未缴纳行权款,自动放弃行权,因此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人数为 52 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 16.35 万股。

  11、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拟注销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 1 名自动放弃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合计 0.05 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鉴于《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 1 名激励对象在行权缴款期
间未缴纳股票期权行权款,自动放弃本次行权,根据《管理办法》《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0.05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鉴于《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 1 名激励对象
在行权缴款期间未缴纳股票期权行权款,自动放弃行权,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0.05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专项意见,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因《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在
行权缴款期间未缴纳股票期权行权款,自动放弃行权,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按照《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上述未缴纳股票期权行权款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0.05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注销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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