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31 29 证券 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 编号:2021-056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8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9 - 2021/6/30 2021/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7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的《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4)。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8.30 元(含税),公司最终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根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内库存股)确 定。本年度不 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 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 配。如在实施 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 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 的原则,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134,377,300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 1,829,911 股股份不
参与本次分配,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为 132,547,389 股。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 红,上述公式 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2,547,389×0.83)÷134,377,300≈0.8187 元/股(取小数点后四位,以下同)。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8187)÷(1+0)=前收盘价格-0.8187。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9 - 2021/6/30 2021/6/3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 司其余股东的 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春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春风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2375052)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74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74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74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 他机构投资 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 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83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89195143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