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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29:春风动力独立董事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8-03-23

               独立董事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12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3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审议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相关议案时,董事高青女士和郭强先生均已回避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3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6名激励对象授予126.6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彬、何元福、曹悦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