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8 证券简称:华贸物流 公告编号:2019-042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8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8 - 2019/7/9 2019/7/9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8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2018年度华贸物流(母公司报表)共实现的净利润183,015,673.8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63,876,587.91元,减去2017年度分配的股利85,460,288.01元,再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43,130,406.38元。
截至本次分红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12,038,353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20,622,962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0.98元人民币(含税),总计分配利润金额97,158,708.32元人民币,占可供分配利润的39.96%,剩余未分配利润145,971,698.06元结转留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据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20,622,962股不参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991,415,391×0.098÷1,012,038,353=0.09600299≈0.096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6)+0×0]÷(1+0)=前收盘价格-0.096元/股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8 - 2019/7/9 2019/7/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
(2)存放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8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8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8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8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588811
特此公告。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