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7 证券简称:昭衍新药 公告编号:2019-102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 年 7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 年 7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
需的全部事宜。
(四)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3 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相
应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43 人调整为 240 人,其中,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38 人调整为 235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2 人调整为 81 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量保持不变,仍为
169.9 万股,其中,股票期权授予总量为 124.9 万份,首次授予 112.4 万份,占激
励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89.99%;预留 12.5 万份,占激励计划授出股票期权
总数的 10.01%;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45 万股,首次授予 40.5 万股,占激励计
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0%;预留 4.5 万股,占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0%。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人员,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