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7 证券简称:昭衍新药 公告编号:2018-027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
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年1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年1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2018年2月27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18年3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的
全部拟授予的股票期权0.4万份,10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认购的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3万股。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9人调整为126人,其中,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5人调整为122人,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0人调整为80人。授予的权益总量由75.5万股调整为73.8万股,其中,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40万份调整为39.6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35.5万股调整为34.2万股。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
真核查,认为,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人员,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3、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