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125 证券简称:常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1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6,932.85 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7 次审议会
议结果公告》、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3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 4,814 万股,对应募集资金总金额 125,067.7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 11,844.91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13,222.81 万元。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
(2023)第 3168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到账,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
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类型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特种聚合材料助剂及电子专 项目建设投资 91,500.00 85,000.00
用材料制造项目 项目流动资金 30,000.00
合计 121,500.00 85,000.00
三、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4 月 3 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际投资额为人民币 62,008,618.80 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62,008,618.8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本次置换金额
金额 金额
特种聚合材料助剂及电 850,000,000.00 62,008,618.80 62,008,618.80
子专用材料制造项目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118,449,059.34 元(不含增值税),
截至 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合计 7,319,858.49
元(不含增值税),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 7,319,858.49 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费用明细 发行费用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本次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金额(不含增值税)
承销及保荐费 96,800,790.00 3,000,000.00 3,0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000,000.00 2,650,000.00 2,650,000.00
律师费用 5,943,396.23 754,716.98 754,716.98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481,132.08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223,741.03 915,141.51 915,141.51
合计 118,449,059.34 7,319,858.49 7,319,858.49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2,008,618.80 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自筹资金人民币7,319,858.49 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人民币 69,328,477.29 元。
四、本次置换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对于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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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次事项无需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 5528 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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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会师报字(2023)第 5528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常青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时,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