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3-004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9,238.08 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8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5.32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 107,24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0,234.5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7,005.46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 9,005.46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8542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年产 240 万套新能源汽车安全件项目 74,877.00 68,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合计 94,877.00 88,000.00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出具了《关于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3]8843 号)。
根据鉴证报告,截至 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8,665.1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1 年产 240 万套新能源汽车安全件项目 74,877.00 8,665.16
2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
合计 94,877.00 8,665.16
四、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0,234.54 万元(不含税),根据
鉴证报告,截至 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572.9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 拟置换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6,557.17 188.68
会计师费用 1,950.00 273.58
律师费用 1,113.21 47.17
其他发行费用 614.17 63.49
合计 10,234.54 572.92
注:如文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五、审议程序
2023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3]8843 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
(三)注册会计师鉴证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3]8843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 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3]8843 号),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