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6 证券简称:红蜻蜓 公告编号:2024-034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 - 2024/7/2 2024/7/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3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2023 年年度差异化
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公司以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576,200,800 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股份包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8,507,478 股)后的 567,693,32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人民币 2.0 元现金(含税),
合计发放现金红利 113,538,664.40 元。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回购本公司股份 8,507,478 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1、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2、公司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 0.2 元/股。
3、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4、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67,693,322×0.20)÷576,200,800=0.19705 元/股。
因此,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705)÷(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 - 2024/7/2 2024/7/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钱金波、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和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8 元。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红蜻蜓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67998807
特此公告。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