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6 证券简称:红蜻蜓 公告编号:2024-024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公司章
程》中相应条款予以修订。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具体修订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原章程 无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原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原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批准。
公司依照本章程 0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
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原章程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因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原章程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