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6 证券简称:红蜻蜓 公告编号:2022-022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05 号文核准,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88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 17.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40,76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66,934,467.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73,825,533.00 元,其中股本 58,800,000.00 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915,025,533.00 元。以上募集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451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瓯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瓯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及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8,590,858.23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538号《关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均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相关公告已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详见2015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公告编号:2015-010)。
2017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营销渠道建设项目中部分店铺建设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预案》,项目中部分店铺的实施地点由杭州市文一路、文二路、文三路和华丰路变更为杭州市江干区红普路788号绿谷杭州东部创新中心。并且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营销渠道建设项目中部分店铺建设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风险提示》。详见2017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营销渠道建设项目中部分店铺建设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
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论证研究调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信息系统提升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将该两项项目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详见2018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
2020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避免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损失,经审慎研究,公司董事会同意终止实施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全部募投项目,包括“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信息系统提升建设项目,公司终止上述募投项目后,将原计划投入该两项项目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详见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以及2020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2020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详见2020年7月16日发布的《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2022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将已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及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已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中的3.34亿元用于投入以下3个新项目的建设:购物中心新业态升级项目(拟投入1.58亿元)、永嘉基地零配仓扩建及智能化升级项目(拟投入0.96亿元)和数字化转型升级及智能制造项目(拟投入0.80亿元),并将剩余的闲置募集资金6.56亿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净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
日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见2022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将已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及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将已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及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2022年3月24日发布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将已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及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新增项目中购物中心新业态升级项目建设单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嘉红蜻蜓贸易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永嘉红蜻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贸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以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存储金额(元)
永嘉红蜻蜓贸易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19240901040035130 157,931,434.95
限公司 有限公司永嘉瓯北
支行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瓯北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辖内二级支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该专户仅用于红蜻蜓贸易“购物中心新业态升级项目”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红蜻蜓贸易、开户行以及保荐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及红蜻蜓贸易授权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开户行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查询、复印红蜻蜓贸易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公司、红蜻蜓贸易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六)红蜻蜓贸易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红蜻蜓贸易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保荐机构发现公司、红蜻蜓贸易以及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公司、红蜻蜓贸易、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