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8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7 - 2023/7/10 2023/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期权行权、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批准以实施利润分配
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0 元(含税),公司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855,087,175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7,141,951 股股份测算,即以 847,945,22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1,753,426.88 元。
(2)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
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47,945,224×0.12/855,087,175≈0.1190 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190 元)÷(1+0)=前收盘价格-0.1190 元。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7 - 2023/7/10 2023/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秦庆平、王咏梅、中阅聚焦 1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
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0.10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4-2159288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