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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翔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4-11-02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鉴于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子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77 人调整为 258 人,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882.90 万股调整为 829.81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782.90 万股变更为 729.81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 100.00
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为核心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以 2024 年 11 月 1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7.88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58 名激励对象
授予 729.81 万股限制性股票。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