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3-033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 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完成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
技”)的收购,并陆续支付了全部交易对价 34 亿元,其中现金对价 10.63 亿元,股票对价 23.37 亿元。公司收购龙昕科技的交易完成后,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廖良茂在股权交割前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
骗报案,南京市检察院就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提起公诉。2020 年 11 月 12 日江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0)苏 01 刑初 3 号】,判决:(1)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责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
19.3297884095 亿元,发还康尼机电。2022 年 4 月 28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具《刑事裁定书》【(2020)苏刑终 236 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因廖良茂未履行该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的义务,南京中院于 2022年 7 月 11 日立案执行,并指定涉财产刑部分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执行。
因龙昕科技原股东违反与公司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的相关规定,2022 年 8
月 18 日,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康尼机电分别对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龙昕科技原 7 名股东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对包括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旺昕”)在内的龙昕科技原 10 名股东向栖霞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1)部分被告配合康尼机电以 1 元价格回购康尼机电向其发行的股票 17,435,667 股,如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票,差额部分按照股票发行价 14.86 元/股退还康尼机电损失;(2)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股权转让对价 114,067.79 万元及利息;(3)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向其支付的现金对价 6,724.92 万元;(4)全部被告返还从康尼机电处取得的 2017 年度现金分红 1,238.24 万元。近期公司陆续收到上述诉讼案件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的公司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对上述股票予以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司法执行已追回及回购股票情况
(一)因廖良茂合同诈骗追回的公司股票情况
1、目前公司已收到栖霞法院执行划转廖良茂持有的 24,043,655 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票已划转至公司股票回购专户。
2、2023 年 10 月,公司收到栖霞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苏 0113
执 2408 号之二】:涤除龙昕科技在廖良茂、田小琴、众旺昕持有共计 40,901,631
股康尼机电股票(廖良茂 17,395,070 股、田小琴 3,514,535 股、众旺昕 19,992,026
股)设定的质押,并将上述股票变更登记至康尼机电。
(二)对龙昕科技原 17 名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回购情况
截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已收到南京中院、栖霞法院合计下达的 15 份
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判令胡继红、孔庆涛、梁炳基、王赤昌、深圳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国莲、吴讯英、苏丽萍、众旺昕、蔡诗柔、邓泽林、符新元、林锐泉、苏金贻、南京盛创置业有限公司等 15 名被告:
1、需返还公司以及由公司以 1 元价格回购的股票合计 68,936,047 股;
2、合计需退还现金对价 91,805,442 元。
待公司收到上述被告需返还或赔偿公司的股票后,公司将及时履行注销程序。
二、公司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后续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事项的授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对上述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已追回的 24,043,655 股康尼机电股票、正在追回的 40,901,631 股康尼机电股票和
龙昕科技原 15 名被告需返还的及公司以 1 元价格回购的不超过 73,093,759(系
重组时支付股份对价总数)股康尼机电股票注销事宜进行审议。待追回及回购股票全部执行完毕,公司将一并办理减资及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鉴于公司后续还将对龙昕科技原股东持有的康尼机电股票进行继续追回和回购,但追回及回购公司股票并注销的期限可能较长,工作量较大,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上述追回、回购股票注销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及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该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中介机构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追回、回购股票注销的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