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3-018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刑事裁定书》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刑事裁决书》基本情况
1、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于 2017 年12 月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100%股权,交易对价为 34 亿元。龙昕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
获得总对价为 19.73 亿元,其中现金对价为 8.72 亿元、股份对价为 11.01 亿元,
折合股份数量为 74,097,362 股。2018 年 8 月,龙昕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廖良茂涉
嫌合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正式立案侦查。
2、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
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苏 01 刑初 3 号】,判决:(1)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责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 19.3297884095 亿元,发还被害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后续,被告人廖良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2022 年 5 月,公司收到江苏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20)苏刑终 236 号】,江苏高院认为:“上诉人廖良茂在与公司签订、履行转让龙昕科技股权协议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将虚增价值的龙昕科技股权转让给康尼机电,骗取康尼机电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刑事裁决书的公
告》(公告 2020-028)及 2022 年 5 月 18 日发布的《康尼机电关于收到刑事裁定
书的公告》(公告号 2022-010)。
二、本次执行情况
2023 年 9 月 21 日,公司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廖良茂的部分犯罪
所得 1,335,871 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份已划转至公司股票回购专户,公司将尽快完成该部分股票的注销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及风险提示
上述司法执行的股份,待注销完成后,将直接减少股本和资本公积 1,985.10万元,同时增加未分配利润 1,985.10 万元,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