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3-010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于 2023 年4 月 28 日召开五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修订条款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集团化运作,本章程所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集团化运作,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集团)的总裁、 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集团)的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经董事会
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聘任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轨道交通装备、机、电及一体化装备的研发、 轨道交通装备、机、电及一体化装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技术服务。轨道交通车辆门系 制造、销售与技术服务。轨道交通车辆门系统及专用器材,软件产品及控制系统,轨道 统及专用器材,软件产品及控制系统,轨道交通站台安全门及屏蔽门系统、轨道车辆内 交通站台安全门及屏蔽门系统、轨道车辆内部装饰,道路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部装饰,道路货物运输;医疗健康设备及配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技术服务;汽车零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部件及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技术服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原因收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形的除外。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质的证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三条规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财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净资产 10%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