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3-082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0 月 1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滨湖区慧泽西路科教软件园 B 区 6 号一楼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9,913,20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4.6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长许广彬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陆君先生出席本次会议;总经理庄盛鑫先生列席本次
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89,913,20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89,913,20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许广彬 89,912,199 99.9988 是
3.02 张华林 89,912,194 99.9988 是
3.03 庄盛鑫 89,912,194 99.9988 是
3.04 曾广锋 89,905,094 99.9909 是
3.05 侯铁成 89,905,094 99.9909 是
3.06 高华 89,905,094 99.9909 是
4、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4.01 陆健 89,912,196 99.9988 是
4.02 蒋华 89,912,196 99.9988 是
4.03 丁琛 89,912,196 99.9988 是
5、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5.01 陈万均 89,905,094 99.9909 是
5.02 李剑 89,905,094 99.9909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 关于修订《公司章 11,958,56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新东方
2 新材料股份有限 11,958,56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议案
3.01 许广彬 11,958,406 99.9986 / / / /
3.02 张华林 11,958,401 99.9986 / / / /
3.03 庄盛鑫 11,958,401 99.9986 / / / /
3.04 曾广锋 11,951,301 99.9392 / / / /
3.05 侯铁成 11,951,301 99.9392 / / / /
3.06 高华 11,951,301 99.9392 / / / /
4.01 陆健 11,958,403 99.9986 / / / /
4.02 蒋华 11,958,403 99.9986 / / / /
4.03 丁琛 11,958,403 99.9986 / / / /
5.01 陈万均 11,951,301 99.9392 / / / /
5.02 李剑 11,951,301 99.9392 / / /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没有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其中选举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的议案,采用了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辰、邵珺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