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0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五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浙江新东方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浙江新东方集团
1 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00148192002J。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2 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
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 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
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3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
5 式; 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6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包销售后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7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8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任何担保;
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币; 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股东大会: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额 1/3 时; 1/3 时;
9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时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通知的地 为: 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通知的地
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 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10 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参加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