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2-003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东樊家驹持有公司股份
14,873,804 股,占公司总股本 7.39%。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及通过公司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减持计划: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 月 25 日,拟减持不超过
14,873,804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7.39%。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主体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减持方式:协议转让、大宗交易。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樊家驹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樊家驹,港澳通行证号码为 H0144559902,香港身份证为P804532(5)。
2、股东持股总数量及股份来源: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樊家驹持有公司股份14,873,8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9%;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及通过公司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一致行动人:朱君斐,身份证号为 33260319630305002X,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君斐持有公司股份 17,787,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4%;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及通过公司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樊家驹与朱君斐合计持有公司 32,661,644 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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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的 16.23%。
4、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减持股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十二个月内,股东樊家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 72,240,396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5.90%。其中,向许广彬转让 60,166,793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0%;向湖州国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国赞稳健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 12,073,603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本次权益变动后,樊家驹持有公司股份 14,873,804 股,持股比例减少至 7.39%。樊家驹与一致行动人朱君斐合计持有 32,661,644 股上市公司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23%。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发布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樊家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湖州国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和《详式权益报告书》(许广彬)。(2021 年,公司进行 2020 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股份变动事项,对股份数量已进行相应处理)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具体安排
1、本次拟减持股份来源、减持数量及比例:樊家驹拟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及通过公司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14,873,80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7.39%(若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数量进行相应处理)。
2、减持期间: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 月 25 日。
3、减持方式: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受让方的协议转让受让比例将不低于 5%(含 5%);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股东樊家驹、朱君斐对于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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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以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日,樊家驹及其一致行动人朱君斐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的事项与上述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减持计划是樊家驹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自主决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樊家驹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治理结构发生变化。
(三)在减持期间内,樊家驹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及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四)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在减持计划实施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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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