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遵守本规则,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持股变动申报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申报管
理机构,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数据信息的网上申报工作,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及董事长汇报,说明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确认后,将意见反馈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当日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列明 变动时间、成交价格、金额及变动后的持股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报告后,应在事实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报持股变动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四章 持股变动信息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及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或未按规
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