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6 证券简称:恒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7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并将相关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共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 充分发挥中共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 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以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下简称《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定,制订本章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国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订本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方式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 。。。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
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
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
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
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
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
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
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
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
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
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
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
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
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
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
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股计划;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