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13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增删修订以及有关文字表述的调整优化,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宜涉及的工商登记、章程备案手续等事项。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称“公司”),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浙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浙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30400677231599U。 91330400677231599U。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芯能光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浙江芯
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为 : Zhejiang Sunoren
Solar Technology Co.,Ltd。
增加第十二条,后续条款序号在此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础上自动顺延。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任。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任。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
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 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职权是: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