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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01 沪市 汇嘉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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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01:公司章程(2021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08-25

603101:公司章程(2021年8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3

  第一节  通知 ...... 33

  第二节  公告 ......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发起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0000673412317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Winka Times Department Stor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钻石城 5
号 1 栋 23 层。

    邮政编码:8300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04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实守信,真情服务,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
竞争能力,将公司打造成为新疆时尚百货的第一品牌,实现“百年汇嘉”的发展愿景,使公司成为对顾客、对同仁、对股东、对社会最具有贡献价值的卓越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烟酒零售(限分支机构凭有效
许可证经营);肉食分割;生产经营主食;图书、音像制品的批发兼零售(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冷藏,冷冻)、散装食品(冷藏,冷冻)、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液体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乳制品)(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现做现卖(面制品,糕点类)(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一、二、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药品零售、餐饮(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及其配件、针纺织品、文化、办公用品、五金交电产品、工艺美术品、钟表、照相、摄影器材、家用电器及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上门安装、维修服务、家具、体育用品、农畜产品的销售、洗涤、卫浴和化妆品、计算机、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上门安装、维修服务;通讯终端设备(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除外)、通讯产品及通讯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房屋租赁;金、银、珠宝、玉器等首饰的加工零售;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动物产品的加工、销售;现做现卖(肉禽、鱼类);眼镜;劳务服务。数码设备及配件,广播电视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智能电子穿戴设备,净化设备及周边产品,家用型过滤净化装置零件,水污染监测仪器,箱包皮具,厨具餐具及日用器皿,汽车配件及饰品,包装材料,婴幼儿用品(食品除外),娱乐健身器材,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含民用航空器),推广服务。(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潘锦海、潘艺尹、徐钢峰、李重伟、石国人,认
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4350 万股、500 万股、80 万股、50 万股、20 万股,出资方式
均为现金,于 2008 年 4 月缴纳。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04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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