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9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仪股份”)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贯彻党中
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认真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关
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突出依法
治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
理等重点领域法治建设,以进一步
增强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提
高全员法治素质,使公司法治文化
更加浓厚,努力成为治理完善、经
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
治企业。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他情形的除外。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股权性质的证券。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起诉讼。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担连带责任。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行为规范: 制人的行为规范:
……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法定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得利用其控制权利润分配、资产重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控制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社会公众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对
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损害
……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 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和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款、受赠现
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单方面获和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款)金额在 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务的交易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的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第(二)项担保,应当经 上述第(三)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
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 2/3 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 2/3
时; 时;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
知中确定的地点。 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开。公司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