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2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预留权益数量及占比:
395.00万股本公司A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
总股本的1.00%,无预留授予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川仪股份”)
英文名称:Chongqing Chuanyi Automation Co., Ltd.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朋
注册资本:39,5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6384B
成立日期:1999 年 11 月 01 日
上市日期:2014 年 08 月 05 日
经营范围: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及工程成套、环境分析仪器及工程成套、仪器仪表、电气自动化系统及装置、高低压电气设备、自动化仪器仪表成套装置和控制盘、台、箱、柜及相关产品、电缆桥架及相关产品、空气净化设备及配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服务;阀门的设计、制造、销售、检修
与维护及其技术咨询服务;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限
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开发、应用及其技术咨询服
务;混合集成电路及微电子器件,功能材料及元件、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不
含汽车发动机、摩托车发动机)、普通机械设计、制造、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服
务;轨道交通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轨道交通设备
工程配套、系统集成、安装调试、运营维护、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环保设备
的设计、制造销售、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及其技术咨询服务;市政、环保工程
系统成套的设计、运营维护、安装调试、管理及其技术咨询服务;贵金属、有
色金属及合金的熔炼、加工、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粉末冶金制品的制造、
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公司属于仪器仪表行业之“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业”,主营业务是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及工程成套,包括智能执行机构、智能变送器、智能调
节阀、智能流量仪表、温度仪表、物位仪表、控制设备及装置、分析仪器等各
大类单项产品以及系统集成及总包服务。除此之外,公司还开展电子信息功能
材料及器件、进出口等业务。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营业收入 5,486,608,704 4,253,380,048 3,968,890,4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538,662,410 381,163,542 234,310,652
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392,773,300 287,303,591 149,796,198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981,156,664 566,311,199 624,044,257
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3,174,299,758 2,721,217,851 2,420,849,560
产
总资产 6,638,003,236 5,613,972,526 5,083,452,136
主要财务指标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6 0.96 0.5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36 0.96 0.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99 0.73 0.38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40 14.86 10.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13.42 11.20 6.41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净资产(元/股) 8.04 6.89 6.13
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 6.76 6.64 6.37
(%)
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 >0 >0 <0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吴朋,董事吴正国、
黄治华、马静、易丽琴、陈红兵、姜喜臣,独立董事柴毅、胡永平、王定祥、
柴蓉。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5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周伟,监事程启明、
谢春妮,职工监事任智勇、袁斌。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6 人,分别是:总经理吴正国,董事会秘书杨利,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王刚,副总经理吴昱、李环,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尧。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骨干个人利益相结合,促进公司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培养、建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提升经营质量和效益,推动实现中长期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川仪
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采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拟用以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0.62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24 亿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1.30 元/股。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24 亿元测算,约占公司截止2022年6月30日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79%、3.88%,占比均较低。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9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购买的最高价为人民币 30.00 元/股,最低价为人民币 25.28 元/股,回购均价为人民币 28.64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311.35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950,000 股限制性股票,不超过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时公司股本总额 395,000,000股的1.00%;无预留授予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川仪股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规定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与公司中长期激励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已经授予该激励对象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其参与本计划。
激励对象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