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0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8 月 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工业园科
研楼一楼会议厅(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 61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46,613,71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2.4338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公司董事长吴朋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黄治华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会议对提交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0 人,出席 5 人,董事吴朋先生、刘长明先生、马静女士、
李银国先生、王浩先生因事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2 人,监事朱勇先生、程启明先生、费文先生因事
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1.01 吴朋先生 242,598,716 98.3719 是
1.02 刘长明先生 242,598,716 98.3719 是
1.03 黄治华先生 242,598,716 98.3719 是
1.04 马静女士 242,598,716 98.3719 是
1.05 易丽琴女士 242,598,716 98.3719 是
1.06 游军先生 242,598,716 98.3719 是
1.07 张原先生 242,598,716 98.3719 是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 柴毅先生 242,598,716 98.3719 是
2.02 王定祥先生 242,598,716 98.3719 是
2.03 胡永平女士 242,598,716 98.3719 是
2.04 柴蓉女士 242,598,716 98.3719 是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3.01 周伟先生 242,598,716 98.3719 是
3.02 程启明先生 242,598,716 98.3719 是
3.03 谢春妮女士 242,598,716 98.3719 是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数 比例(%)
数 (%)
《关于公司董
1 事会换届选举 - - - - - -
的议案—选举
非独立董事》
1.01 吴朋先生 18,299,327 82.0070
1.02 刘长明先生 18,299,327 82.0070
1.03 黄治华先生 18,299,327 82.0070
1.04 马静女士 18,299,327 82.0070
1.05 易丽琴女士 18,299,327 82.0070
1.06 游军先生 18,299,327 82.0070
1.07 张原先生 18,299,327 82.0070
《关于公司董
2 事会换届选举 - - - - - -
的议案—选举
独立董事》
2.01 柴毅先生 18,299,327 82.0070
2.02 王定祥先生 18,299,327 82.0070
2.03 胡永平女士 18,299,327 82.0070
2.04 柴蓉女士 18,299,327 82.0070
《关于公司监
3 事会换届选举 - - - - - -
的议案》
3.01 周伟先生 18,299,327 82.0070
3.02 程启明先生 18,299,327 82.0070
3.03 谢春妮女士 18,299,327 82.007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鄯颖、施诗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