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9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
放日
A股 2018/6/28 - 2018/6/29 2018/6/2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7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5,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1,35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
放日
A股 2018/6/28 - 2018/6/29 2018/6/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横河电机株式会社、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索德尚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按照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非居民企业,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依规定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61号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7033458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