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5 月 2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东四路 10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54,138,78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5.727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6 人,出席 6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徐晓楠先生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金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354,138,184 99.9998 600 0.0002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 2021 年度部分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61,243,107 99.9959 600 0.0003 6,000 0.0038
3、 议案名称:关于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61,249,107 99.9996 600 0.0004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61,243,107 99.9959 6,600 0.0041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5.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5.01 李文学 354,024,487 99.9677 是
5.02 蒋东宇 354,024,487 99.9677 是
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6.01 陈龙辉 354,024,487 99.9677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 关于增加经营范 563,700 99.8936 600 0.1064 0 0.000
围、增加注册资本 0
金暨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
2 关 于 变 更 公 司 557,700 98.8304 600 0.1063 6,000 1.063
2021 年度部分银 3
行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3 关于对外提供反 563,700 99.8936 600 0.1064 0 0.000
担保的议案 0
4 关于出售子公司 557,700 98.8304 6,600 1.1696 0 0.000
股权暨关联交易 0
的议案
5.01 李文学 450,003 79.7453 0 0.0000 0 0.000
0
5.02 蒋东宇 450,003 79.7453 0 0.0000 0 0.000
0
6.01 陈龙辉 450,003 79.7453 0 0.0000 0 0.000
0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 2、3、4 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刘爱森先生和北京士兴盛
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表决权股份数分别为 135,226,381 股和57,662,696股,回避表决股份数为192,889,077股,回避后表决数为161,249,707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殷晨瑀、岑若冲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席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