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审核,相关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意
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38 人调整为 120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30.00 万股调整为 448.50 万股,同时预留部分数量由 70.00 万股调整为 71.50 万股,本
激励计划涉及股份总数 600.00 万股调整为 520.00 万股。
二、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对首次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1)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限制性股票或因任职情况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2)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2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2 月 20 日
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 12.4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