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96 证券简称:新经典 公告编号:2024-027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9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6 - 2024/6/7 2024/6/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62,503,585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 8,268,961 股,即以 154,234,62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9 元(含
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138,811,161.60 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和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的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4,234,624×0.9)÷162,503,585≈0.85420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 0.85420)÷(1+0)=前收盘价格-0.8542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6 - 2024/6/7 2024/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存放于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3499817)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陈明俊、陈李平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相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对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9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81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如有)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即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0.81 元人民币。
(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这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90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8423599-684
电子邮箱:main@readinglife.com
特此公告。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