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5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8名激励对象授予43.064万股限制性股票。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