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1064号文
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保荐人(主
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4年10月16日(T-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上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特
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
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
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
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
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
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
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
价格为8.57元/股,其对应的市盈率为:
(1) 17.2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发行人所在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
近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8.44倍(截至2014年10月22日)。从行
业看,发行人与楚天科技、斯莱克、利君股份等上市公司业务具有一定可比
性。以2013年每股收益及2014年10月22日(T-3日)前20个交易日均
价计算,可比上市公司2013年静态市盈率均值为29.13倍。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低于最近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
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
资。
5、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计划所需资金量为13,706万元。按本次发行
价格8.57元/股计算的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7,140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3,460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3,680万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
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
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6、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
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
购。
7、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若2014年10月27日(T日)出现网下申购
不足,将中止本次发行;若T日出现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
回拨后仍然认购不足的,中止发行。
8、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上交所批准后,方能在上交所公开挂牌交易。
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9、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
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
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10、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
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
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
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
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1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相关的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发行人已于2011年9
月通过宁波市201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GF201133100120),
有效期三年。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发行人2011年、2012年及2013年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目前发行人正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
因此2014年1-6月适用25%的所得税率。根据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3月出具的《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与复审工作的通知》(甬高企认办〔2014〕3号),发行人已按照相关规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如发行人本次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