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7 证券简称:甘李药业 公告编号:2022-076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28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11.52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人民币 17.35 元/股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11 月 28 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 17.3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1.52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示名单中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4、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5 名激励对象授予411.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28 日。
2、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11.52 万股,约占《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6,154 万股的 0.7328%。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4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价格为人民币 17.35 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授予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至 2025 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3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6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11 亿元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解
除限售的比例。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在每一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的比例×个人在每一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量。
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不合格(C)三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Z)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