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审阅相关文件及进行尽职调查后,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需要,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