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5 证券简称:天成自控 公告编号:2021-034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6 月 30 日,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
成自控”)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021 年 4 月 17 日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授予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了《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
告。
二、关于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公司审议通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后,积极推进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工作。但制订本激励计划的背景发生了一定变化,一方面公司近期引进的新员工较多,原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更合适的预期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另一方面部分激励对象自有资金有限,自草案公布后激励对象已通过多种方式自行筹款,但预计难以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全部资金筹措,公司预计无法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程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审
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预计
无法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决定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关于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的议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已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五、承诺
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通过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及审慎研究,监事会同意终止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七、独立董事对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终止<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