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64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权日:2024 年 8 月 26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560.10 万份
股票期权授予人数:780 人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人民币 29.48 元/份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4 年 8 月 26 日为授权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
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投票权。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2、2024 年 8 月 9 日至 2024 年 8 月 18 日,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
(www.cigtech.com)发布了《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
披露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0)。
3、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
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5)。
4、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3)和《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4);确定以 2024 年 8 月 26 日为授权日,向 78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560.1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份人民币 29.48 元。公司监事会对授权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定以 2024 年 8 月 26 日为授权日,向 7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60.10 万份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为每份人民币 29.48 元。
(三)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授权日:2024 年 8 月 26 日
(2)授予数量:1,560.10 万份
(3)授予人数:780 名
(4)行权价格:每份人民币 29.48 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50%
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50%
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①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③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4 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4.00 亿元或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 1.15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71.40
亿元或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2.35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④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