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3-029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636.25 万份
本次符合条件的行权人数:423 人
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本次行权及相关的股份登记手续后、股票上市流通前,
发布行权新增股份上市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
议案》等议案,同意对 2021 年 2 月 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形成《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3、2021 年 2 月 8 日至 2021 年 2 月 17 日,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
(www.cigtech.com)发布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收到 1 名自然人股东以电子邮件方式对 1 名拟激励对象的资格提出质疑。公司监事会责成管理层对上述自然人股东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与相关激励对象本人进行了核实。经公司监事会核查,该名激励对象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且根据其目前的任职情况及绩效表现,符合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参与资格条件。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
4、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 2021 年 2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7)。
5、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3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58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586.50 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 12.9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法律顾问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登记工作,登记股票期权1,562.00 万份,授予激励对象共 567 名。
7、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29.8125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法律顾问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2 月 27 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的股票上市流通,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共 38 人,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合计 38.8615 万股。
9、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36.25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法律顾问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历次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日期 2021 年 3 月 4 日
首次行权价格 12.91 元/股
首次授予数量 1,586.50 万份
首次授予人数 583 名
首次授予后股票期权剩余数量 180.00 万份(已作废)
注: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办理完毕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实际向 56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562.00 万份股票期权。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25人,对应的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为 629.8125 万份,行权价格为 12.91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法律顾问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4 日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0)、《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1)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2 月 27 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股
票上市流通,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共 38 人,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
合计 38.8615 万股,第一个行权期 387 名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 590.9510 万份股票
期权将由公司统一注销。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披露了《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8)。
本次行权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二个行权期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5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为2021年3月4日,截至目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
(二)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序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满足的条件 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说明
号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此类情形,满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行权条件。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此类情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行权条件。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考核会计年度 2022 年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预设净利润目标值(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