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03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由 178 人调整为 170 人
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2.80 万股
调整为 356.90 万股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
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
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2、2021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在本公司官方网站
www.cigtech.com 刊登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9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1-103)。
3、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披露了《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10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
的情形,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1-106)。
4、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激励对象
人数由 178 人调整为 170 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2.80 万股调整为
356.90 万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 2022 年 1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 17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56.90 万股,授予价格为 6.5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授予日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1)、《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2)、《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3)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4)。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4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4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分别调整如下:激励
对象人数由 178 人调整为 170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2.80 万股调整为
356.9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授予时股
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谢冲 董事、副总经理、董 3.80 1.06% 0.02%
事会秘书
王志波 董事、首席运营官 3.80 1.06% 0.02%
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人员 349.30 97.87% 1.38%
(共 168 人)
合计 356.90 100.00% 1.42%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对象的详细名单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毋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次调整事项出具了书面同意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同意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数量、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发表了如下专业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