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0-091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剑桥科技”)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前股东 Hong Kong CIG Hold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CIG Holding”),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153,4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52,220,566 股,下同)的 4.42%。上述股份来
源于 IPO 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
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已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CIG Holding 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
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总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1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CIG Holding 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
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的 25%。若在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Gerald G Wong(持有 CIG
Holding50.3968%股权)承诺其个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总数的 25%。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例
Hong Kong CIG Holding 5%以下股东 11,153,454 4.42% IPO 前取得:5,076,675 股
Company, Limited 其他方式取得:6,076,779 股
注:上述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Cambridge Industries 47,636,618 18.89%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Company Limited
上海康令投资咨询有限 上海康令的唯一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
第一 公司 14,343,334 5.69% 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公
组 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Hong Kong CIG Holding 11,153,454 4.42%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Company, Limited
合计 73,133,406 29.00% —
上述减持主体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持数 计划减持 竞价交易减 减持合理 拟减持股份 拟减持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量(股) 比例 持期间 价格区间 来源 原因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
Hong Kong CIG 股东自
不超过: 不超过: 过:2,788,363 股 2020/12/2~ 按市场价
Holding Company, IPO 前取得 身资金
2,788,363 股 1.11%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1/5/30 格
Limited 需求
过:2,788,363 股
注:大宗交易减持期间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止。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CIG Holding 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
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在履行减
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总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11%。在任意连续90日内,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大宗交易减
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
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CIG Holding 此前承诺:(1)自剑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也不要求剑桥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当首次出现剑桥科技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剑桥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剑桥科技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剑桥科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剑桥科技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拥有的剑桥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剑桥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2)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3)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的 25%。若在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4)若拟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Gerald G Wong 承诺:自剑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也不要求剑桥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当首次出现剑桥科技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剑桥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剑桥科技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剑桥科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剑桥科技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拥有的剑桥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剑桥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本人在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内每年转让的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剑桥科技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剑桥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剑桥科技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此外,CIG Holding 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