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9-049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前股东宁波安丰和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丰和众”)、杭州安丰宸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丰宸元”)和宁波安丰领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丰领先”)为同一管理人控制下的企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97,27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04%。上述股份来源于IPO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2017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已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3月2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和安丰领先于2019年6月28日向公司出具了《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为满足自身经营投资资金安排的需要,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和安丰领先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要求,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安丰和众、安丰宸元、 IPO前取得:3,403,537股
安丰领先 5%以下股东 5,197,278 4.04% 其他方式取得:1,793,741股
注:上述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安丰和众持股数为2,000,5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5%,安丰宸元持股数为2,554,5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8%,安丰领先持股数为642,278,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0%。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安丰领先 5,197,278 4.04% 同一管理人控制下的企业
第一组
合计 5,197,278 4.04%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披露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股) (元/股) 日期
安丰和众 1,287,780 1.00% 2018/12/7~2018/12/28 21.79-26.28 2018/11/16
安丰和众 1,287,819 1.00% 2019/3/20~2019/6/26 29.51-36.38 2019/2/27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持数 计划减 竞价交易 减持合理 拟减持股 拟减持原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量(股) 持比例 减持期间 价格区间 份来源 因
安丰和众、 不 超 竞价交易减 2019/7/20
不超过: 按市场价 IPO前取 股东自身
安丰宸元、 过 : 持,不超过:~
2,575,600股 格 得 业务需要
安丰领先 2.00% 2,575,600股 2020/1/16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否
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和安丰领先于2019年6月28日向公司出具了《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为满足自身经营投资资金安排的需要,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和安丰领先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要求,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贵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
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安丰领先此前承诺:(1)将在锁定期期满后逐步减持股票;(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若拟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安丰领先基金管理人——安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实际控制人、本公司董事阮志毅先生此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拥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本人在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
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安丰领先及阮志毅先生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承诺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安丰领先根据自身经营投资资金安排的需要自主作出的决定。在减持期间,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安丰领先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安丰领先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