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0 证券简称:新疆火炬 公告编号:2023-042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12 月 13 日,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水平,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是指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董事。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
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
当符合下列条件: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公司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章及规则; 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的工作经验;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
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别权利: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 会;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东大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咨询机构;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拟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拟定独立
独立董事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工作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通过后实施。 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11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
事 4 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下列职权: 权:
······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非法律、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部分职会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 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
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董事 经理行使。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具体。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