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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79 沪市 圣达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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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79:圣达生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8-22

股票简称:圣达生物                                   股票代码:603079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持股5%以

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洪爱女士及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朱勇刚先生、ZHUJING

女士、ZHUJENNYYI-XUAN女士、圣达集团、杭州鸿博、香港鸿博、万健投

资、昌明投资、徐建新先生、蔡显理先生、周斌先生、徐桂花女士、庞晗先生、庞正查先生承诺: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洪爱女士、朱勇刚先生、徐建新先生、蔡显理先生、周斌先生、徐桂花女士、庞晗先生、庞正查先生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曹善民先生、银轮股份、景林景麒、景林景途承诺: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朱国锭先生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洪爱女士、朱勇刚先生、ZHU

JING女士、ZHUJENNYYI-XUAN女士、圣达集团、杭州鸿博、香港鸿博、万

健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如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5、如果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人/本单位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和停止

    1、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公司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如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2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相关责任方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正式公告之日起至其实施完毕之日的期间内,如在连续5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应遵循下述原则: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3)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若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措施的,则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后,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遵循下述规则: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股东在该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该股东最近一次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第(2)项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根据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若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措施的,则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措施后,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应遵循下述原则: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3)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第(2)项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当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时,公司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豁免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完毕后的90个交易日内,如股

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的,公司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90 个交易日

后,启动条件再次成立时,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审议程序。

    尚未实施或者未履行完毕的稳定股价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