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3-86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含);
回购期限:自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4 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次回购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和四川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持本
公司股份的计划。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
实施的风险;
2、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
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在期限内实
施,或未能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
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且将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注销程序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出
席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等因素,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价值认可,公司拟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即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资金不足购买100股股票视为达到回购的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亦即回购期限自达到前述最高
限额之日起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
3、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4亿元,以回购价格上限3.54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2,994,350股,约占目前总股本的1.28%;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亿元,以回购价格上限3.54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6,497,176股,约占目前总股本的0.64%。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即不超过3.54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若按照本次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2亿元和上限人民币4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为3.54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予以
锁定,则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后
回购前
按回购资金下限测算 按回购资金上限测算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
本比例 本比例 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0 0.00% 56,497,176 0.64% 112,994,350 1.28%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8,831,250,228 100.00% 8,774,753,052 99.36% 8,718,255,878 98.72%
股份总额 8,831,250,228 100.00% 8,831,250,228 100.00% 8,831,250,228 100.00%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的影响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24,860,959,991.3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 的 所有 者权 益 19,778,680,624.34 元 ,资 产 负债 率 17.85% , 流 动资 产
10,349,534,611.49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4亿元占公司总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61%、2.02%、3.86%。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以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
实施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部分股份有利于维护公司二级市场价格,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
的形象。
本次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在可预期的回购价
格区间内,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同时,公司回购股份以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为原则,回购后不
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
项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保留核心人才,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董事会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控的行为。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将在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
公司如未能在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拟进行注销,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