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2-19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颁布并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
如下:
1、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原条款:“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草甘膦、蛋氨酸、农
药、工业碳酸钠、食用碳酸钠、氯化铵、化肥(农用氯化铵)、液氨、碳酸钙、
甲硫醇钠、丙烯醛、硫酸铵(化肥);化工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中的废气、废
渣、废水治理;对外投资;化工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修改为:“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生产;
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肥料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
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
危险废物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肥料销售;化肥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非食用盐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原条款:“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丽华、
郑丹;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26,574 万股;出资方式为货
币,出资时间为 2008 年 2 月。”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认 缴 情 况 实 缴 情 况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
出资 实购股份 出资
(姓名) 认购股份(元) 货币 非货币 货币 非货币
时间 (元) 时间
(元) (元) (元) (元)
四川和邦投资
265,740,000 ― 265,740,000 2008 年 2 月 265,740,000. ― 265,740,000 2008 年 2 月
集团有限公司
张丽华 31,260,000 ― 31,260,000 2008 年 2 月 31,260,000. ― 31,260,000 2008 年 2 月
郑丹 3,000,000 ― 3,000,000 2008 年 2 月 3,000,000 ― 3,000,000 2008 年 2 月
”
4、原条款:“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5、原条款:“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为:“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原条款:“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四十四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7、原条款:“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上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