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1-23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并结合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关于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
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1、原条款:“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乐山和邦化工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在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了其核发的 51110000000173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号 511100000001732。”
2、原条款:“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704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于2012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3、原条款:“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ichuan Hebang Biotechnology Co.,Ltd.”
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EBANG BIO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4、原条款:“第五条 公司住所: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沔坝村,邮政编码:
614801。”
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沔坝村,614801。”
5、原条款:“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制造、销售草甘膦、蛋氨
酸、农药、工业碳酸钠、食用碳酸钠、氯化铵、化肥(农用氯化铵)、液氨、碳
酸钙、化工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中的废气、废渣、废水处理;对外投资;化工
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
修改为:“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草甘膦、蛋氨酸、农药、
工业碳酸钠、食用碳酸钠、氯化铵、化肥(农用氯化铵)、液氨、碳酸钙、甲硫
醇钠、丙烯醛、硫酸铵(化肥);化工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中的废气、废渣、
废水治理;对外投资;化工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
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6、原条款:“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如下:
认 缴 情 况 实 缴 情 况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
出资 实购股份 出资
(姓名) 认购股份(元) 货币 非货币 货币 非货币
时间 (元) 时间
(元) (元) (元) (元)
四川和邦投资
265,740,000 ― 265,740,000 2008 年 2 月 265,740,000. ― 265,740,000 2008 年 2 月
集团有限公司
张丽华 31,260,000 ― 31,260,000 2008 年 2 月 31,260,000. ― 31,260,000 2008 年 2 月
郑丹 3,000,000 ― 3,000,000 2008 年 2 月 3,000,000 ― 3,000,000 2008 年 2 月
”
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丽华、郑
丹;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26,574 万股;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时间为 2008 年 2 月。”
7、原条款:“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8、原条款:“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修改为:“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9、原条款:“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原条款:“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证明。”
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1、原条款:“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前述提出提案的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改为:“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2、原条款:“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如果延期,则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修改为:“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3、原条款:“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四)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