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6 证券简称:乐惠国际 公告编号:2026-005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惠国
际”)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与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宁波乐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赢
合伙”)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签署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
宁波乐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 称“《股份认购协议》”),乐赢合伙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资金实力、筹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公司拟向实际控制人赖云来、黄粤宁控制的乐赢合伙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35,000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规模以有关审批机关、监管机构最终批复的方案为准。乐赢合伙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与乐赢合伙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交易不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 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乐赢合伙为实际控制人赖云来、黄粤宁设立的公司。截至公告日,控股股
东宁波乐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惠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赖云
来、黄粤宁、宁波乐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乐利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及乐赢合伙合计持有公司60,368,34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1%。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波乐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住所: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智汇佳苑 11 幢 821 室
3.执行事务合伙人:赖云来
4.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KPMKE77
6.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乐赢合伙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合计 1400.96 3071.12
负债合计 1400.00 3070.10
项目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度
营业收入 853.61 19.06
利润总额 851.23 20.08
净利润 580.66 20.08
注:乐赢合伙 2024 年度、2025 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9.截至公告披露日,乐赢合伙资信状况正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及定价方式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本次发行的定
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 价格为 20.9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
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乐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协议签订时间:2026 年 3 月 10 日
2.认购标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及认购股票数量
2.1.本次认购标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20.9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2.3.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的上限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Q1=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Q1 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2.4.认购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认购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2.5.认购人知晓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35,000
万元(含本数),乙方同意以不超过 35,000 万元的金额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审核、批复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认购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金额将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金额相应调整。
2.6.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
36,210,403 股(含本数),认购人同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双方确认,最终发行股票数将以经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数量为准。认购人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按照 2.5 条确定的认购金额÷发行价格。(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 1 股,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 1 股部分的对价赠予乐惠国际)。
3.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3.1.认购人同意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发行人
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限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款项在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2.在认购人支付认购价款后,发行人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票登记相关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4.股票上市及限售期
4.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4.2.认购人此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锁定期”)
内不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若所认购股票的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锁定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人所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票的解锁及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执行。
5.陈述、保证及承诺
5.1.双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双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5.2.发行人做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如下:
5.2.1.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签署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手续,在本协议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5.2.2.发行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5.2.3.发行人向认购人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其他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
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5.2.4.发行人将积极配合,办理及签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认购的相关手续及文件。
5.3.认购人做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如下:
5.3.1.认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手续,在本协议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的授权,本协议签署后即对认购人具有约束力。